Language:
Share:
「※根據NCC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3.8.2規定: -取得審驗證明之低功率射頻器材,非經核准,公司、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、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。 -低功率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;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,應立即停用,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。前述合法通信,指依電信管理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。 -低功率射頻器材須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、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。」
型號:EBP
型號:YP-T-K-EF
型號:J-10
型號:R-10